土地政纲

（1930年）

一、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工农，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政权。

二、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

三、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分配农民使用。

四、全省区中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作为苏维埃政府移民垦殖之用，和分配工农军的士兵，供有经济上的使用。

五、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

六、焚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书面的，口头的，完全在内）。

七、取消一切军阀及地方衙门颁布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设立单一的农业经济累进税。

八、国家帮助农业经济。

（1）办理土地工程。

（2）改良扩充水利。

（3）防御天灾。

（4）国家办理移民事业。

（5）国家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等，经手办理低利借贷。

（6）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

（7）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