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农民协会之作用，在发动农民组织农民、领导农民，对地主阶级斗争以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政权，没收地主阶级田地分与农民，扫除农村中一切封建势力为目的。第二条会员(1)农民协会之会员，以雇农佃农，及其他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农民。(2)农村手工人，尚无工会组织之时，亦得加入农民协会。(3)革命的农村妇女，必须引导加入农民协会。(4)会员年龄规定十四岁以上。(5)一切收租的人，放重利的人，及反动分子，不准入会。(6)非农民之革命分子，(赞成土地革命主张不还租不还偾的人)经全乡会员大会五分之三通过亦可入会。(7)会员入会手续。(甲)有会员一人介绍。(乙)执行委员会通过。(丙)填写入会表。第三条乡农民协会(1)三人至十人成一小组，选举组长一人。每七天开会一次。(2)三个以上小组，成一乡农民协会。(3)全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小组派代表一人至三人)选举委员五人至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4)执行委员会，互选委员长一人，组织科长一人(内设雇农青年妇女三股)，宣传科长一人，土地科长一人，财务科长一人，粮食科长一人，军事科长一人，聘秘书一人。(5)执行委员三分之一，及委员长、粮食科长、土地科长、军事科长必须雇农或佃农，方能充当。(6)执行委员任期三月。(7)乡代表大会每十五天开会一次。执行委员会每三天开会一次。临时会随时召集。(8)地方过大，人口很多，不便指挥之乡得设立村农民协会，受乡农民协会之指挥。委员会人数及分科，得比照乡农民协会酌量减少，会期与乡同。(9)执行委员任期三个月。第四条区农民协会(1)三个以上乡农民协会成一区农民协会。(2)全区代表会，每乡三人至九人须全部或至少三分之一是雇农佃农议决。(3)在有工会的区域内，须组织区革命委员会，不要区农民协会，区内各事，选举委员七人至十三人组织执行委员会。(4)执行委员会，互选委员长一人、宣传科长一人、组织科长一人(内设雇农青年妇女三股)、土地科长一人、财务科长一人、粮食科长一人、军事科长一人、秘书一人。以委员长、组织科长、土地科长、财务科长、军事科长五人，组成常务委员会。(5)执行委员任期三个月。(6)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及委员长、土地科长、粮食科长、军事科长，均须雇农或佃农，方能充当。(7)区代表大会，每月开会一次。委员会，每七天开会一次。常委会三天开会一次。临时会随时召集。(8)区农民协会，受县革命委员会管辖(县不设农民协会)。农民协会章程第五条农民协会的工作(1)把革命农民组织于各农民协会之内。(2)对一般农民作普遍的宣传(特别是肃清反动势力解决土地问题二项)。(3)对组织了的农民，加以政治斗争的训练。(4)打击地主阶级。(甲)对于平素欺压工农，阻碍工农革命运动或经手公款账目不清的土豪劣绅和他们的走狗，一概捉拿起来，依其情节轻重处以死刑、监禁、肉刑、款、赔偿、游行示众、写悔过字等刑罚。(乙)没收收租一一百担以上的大地主的谷子衣服器具房屋，以大部分分与贫农，小部分归农民协会应用。勒令收租一一百担以下的小地主减轻谷价。(丙)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一切偾务(商人及工人农民相互间的偾务不在此例)。(丁)举行群众大会焚毁田契借约(关于地主的)。(5)组织赤卫队举行游击。(6)发动没收一切收租田地(大小地主的祠堂的公会的)的斗争，到群众革命情绪高涨时实行没收，分配贫农。(7)筹备建立区乡两级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第六条农民协会与工农兵政府农民协会是组织群众发动斗争的机关 , 到了群众的斗争大大发动了 ,群众大多数有了组织了 ,
此时就要组织区乡两级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 ,以代替农民协会 ,而于工农兵政府下 ,设立贫农委员会 ,为代表贫农利益的机关 。
第七条经费农民协会经费以会费 ( 会员每人每月出多元五杖 ) 及才士豪充当 。
o 红四军国和古田会议文献资料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 .一二农民协会章程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