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权问题，不过是形式的问题。
我们切实实现本党的决议已经够了，即是能够扩大农民协会的组织，则农民的政权是不成问题的。
我关于土地问题有点意见，我以为这个问题应有一个纲领。
即：（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
我们确定这个意义之后，须加以大力的宣传。

（二）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即没收土地有何标准，如何分配土地，此点实为问题的中心问题。

（三）农民的政权与土地问题，即用什么机关来没收和分配。

（四）土地没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买卖？所以发生了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

（五）地税问题，即如何征收田税，此问题亦甚复杂。

二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有（：一）使农民得解放。
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实为本题的主要意义（。

二）土地问题不解决，经济落后的国家不能增加生产力，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
据俄同志[2]调查，我国土地生产力日见衰落，全国生产力已到了一个大危机，此危机不解决，必起绝大的饥荒。
土地问题不解决，农民无力改良土地，生产必至日减。
故第二个意义为增加生产。

（三）保护革命。

革命势力目前虽见发展，但亦即到了一个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

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
其作用，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
兵士能否永久参加革命，亦即在土地问题解决，因农民要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
这三点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
三现在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可再加三项：（一）废除封建制（；二）发展中国工业（；三）提高文化。

四我很赞成主席的意思[3]。
我以为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
至于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一）农民协会时代。
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

二）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
农民协会与政府本来不同一个系统的，并且此种农民政权的行使，各省需要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

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村自治条例[4]，湖北亦可开始，广东则在例外。
这些条例，最重要的须规定某种人不能加入自治机关之内。
现在我们须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
五（一）农民政权问题可以另成一问题。

（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机关一项，加入上面解决土地问题纲要之内。

根据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记录刊印。

注释[1]这是毛泽东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讨论“农民政权”、“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等问题时的五次发言。
这个会议于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在汉口举行。
[2]指苏联土地问题专家岳尔克和达哈诺夫。
[3]指会议主席邓演达在会上讲的以下意见：“农民政权问题，宜经下层着眼：（一）消极方面，应消灭封建势力。

（二）积极方面，应建设农民自治机关。

但乡村自治、区自治、县自治，均须顾到农民武力的保障，故解决农民武装问题极关重要。

故第一步宜讨论乡、区、县自治机关的组织法；第二步要使农民得到武装，革命的党和政府应设法给武装与农民，我们应作一决议，请中央由兵工厂出品中交百分之五或十与农民；第三步由农政部根据决议案，制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的组织法令公布出来。
”[4]指中共湖南区委一九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关于如何实现乡村民主政权的通告》及附件《湖南区乡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