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
报告的补充说明
(1927年4月22日)
现在所决定为政治的没收,如土豪劣绅军阀等等的土地,此为
第一步。进一步再论凡自己不耕种而出租于他人的田皆行没收,此
为经济的。经济没收在湖南已不成问题,农民已自行分配。在财政
上,土地问题不解决,亦是没有办法的,是无出路的。军阀在湖
南,是剥削农民的。国民政府到湖南后,仍未能完全免除剥削,因
战争关系,财政上不能不继续旧政策,此种情形,恰与现在革命发
生矛盾。如没有出路,革命必遭失败。现在的财政如登记税是收不
到,田税是有许多不缴纳的,苛捐杂税,更不能收。故土地问题必
须解决。解决土地问题是对全般革命有利益的。如湖南照现在的财
政政策,每年收入不过千余万(十四年由一千五百万至二千万左
右)。若土地问题解决后,以田税百分之十计算,即可筹得五千六百
万,并且可增至百分之十五,如此财政之困难立可解决。故为解决
财政困难,土地问题如不决定,是无出路的。尚有自耕农中农的土
地是不没收的,富农是要没收的;如十家之内五家是富农,即须将

[1] 1927年4月22日,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在武汉
召开。邓演达代表毛泽东、易礼容、陆沉和岳尔克五人专门委员会作关于
《解决土地问题决议草案》的报告。这是毛泽东对草案的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