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政权。一一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三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分配农民使用。四全省区中的国有土地的一部分，作为苏维埃政府移民垦殖之用，和分配工农军的士兵，供有经济上的使用。五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六焚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书面的，口头的，完全在内)。七取消一切军阀及地方衙门颁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设立单一的农业经济累进税。八国家帮助农业经济。(1)办理土地工程。(2)改良扩充水利。(3)防御天灾。(4)国家办理移民事业。(5)国家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等，经手办理低利借贷。(6)(7)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管理第一章土地之没收及分配第一条暴动推翻豪绅地主阶级政权后，须立即没收一切私人的或团体的—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归苏维埃政府公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使用。只有农民协会，尚未起苏维埃的地方，农民协会亦可以执行没收及分配。第二条豪绅地主及反动派的家属，经苏维埃审查，准其在乡居住，又无他种方法维持生活的，得酌量分与田地。第三条现役红军官兵夫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照例分田，并由苏维埃派人帮助其家属耕种。第四条乡村中工商学各业能够生活的不分田。生活不够的，得酌量分与田地，以补足其他的生活为限。第五条雇农及无业游民，愿意分田的；应该分与田地。但游民分田的，须戒绝鸦片赌博等恶嗜好，一八〇否则苏维埃收回他的田地。第六条旅外不在家乡的，不分田。第七条分田以乡为单位，由某乡农民，将他们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田地总合起来，共同分配。如有三四乡互相毗连的，内中几乡田多，几乡田少，若以一乡为单位分配，那田少之乡不能维持生活，又无他种生产可以维持生活的，则以三四乡合为一个单位去分配，但须经乡苏维埃要求，得区苏维埃批准。第八条为满足多数人的要求，并使农人迅速得到田地起见，应依乡村人口数目，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不采以劳动力为标准的分配方法。第九条城市商人及工人，以不分田为原则，但失业工人及城市贫民要求分田者，得酌量在可能条件之下分给之。第一〇条为求迅速破坏封建势力并打击富农起见，分田须按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不准地主富农瞒田不报及把持肥田。分田后，由苏维埃制定木牌插于田中，载明此田生产数量，现归某人耕种。第一一条所有豪绅地主富农及祠庙公田的一切契据，限期缴交乡苏维埃，或乡区农民协会，当众焚毁。第一二条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种证。第一三条凡乡中死亡改业和外出的，将他所分得的田地，收归苏维埃再行分配。外来或新生的，苏维埃应设法分与田地，但须在收获之后。四条•暴动分配田地，在农民业已下种之时，田中生产即归分得该部田地之农民收获，原耕人不得把持。五条菜园，河坝，荒地，(能耕种杂粮的)要分配。大规模池塘不便分配的，归苏维埃管理营业或定价出租。六条竹山木梓山项，须照其收成折成田亩计算，合并田地分配，但其原来系雇用劳动，设厂制造有工业资本性质的，可由苏维埃整个出租，不必分配。七条松杉等项山林，由苏维埃政府经营或出租，但该乡人民须用以修坡圳，建造公物公屋，修理被反动派焚烧的房屋等等要用木料时，经区苏维埃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八条柴大山由苏维埃政府公禁公采。九条由满足贫苦农民要求起见，应将所有没收田地，尽数分与他们，苏维埃不必保留。但在某种情形之下，得将分不完的部分，建设模范农场，或临时出租。同时保留该房屋之一部分，为公共事业之用。第二章废除债务第一〇一条工农穷人欠豪绅地主富农之债，一律不还，债券借约，限期缴交苏维埃或农会焚毁。第一一一条豪绅地主及商人，欠公家或工农贫民之债，不论新旧，都要清还。第一一一一条工农贫民在暴动前，欠商家交易之老账，无论是否商业高利贷的，或是否本身之账，一概不还。第一三一条工农穷人，自己来往之账，在暴动前借的，原则上，亦一概不还。只有那种以友谊扶助为目的，不取利息之债，经借债人自己愿意归还的，不在此例。第一一四条工农穷人典当物件及房屋与豪绅地主富农及典业商人的，无条件收回抵押品。第一一五条钱会谷会，概行取消。第一一六条苏维埃政权之下，禁止高利贷借。由县苏维埃按照当地金融情形，规定适当利率。但不得超过普通资本在当地一般经济情况中所得利率之数。第三章土地税第一一七条为打倒反革命的需要(如为了扩大红军及赤卫队，供给政权机关等)，及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坡圳等)，苏维埃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第一一八条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连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第一一九条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税..每人分田收谷五担以下的，免收土地税。每人分田收谷六担的，收税百分之一。每人分田收谷七担的，收税百分之一•五。每人分田收谷八担的，收税百分之一五。每人分田收谷九担的，收税百分之四。每人分田收谷十担的，收税百分之五•五。每人分田收谷十一担的，收税百分之七。每人分田收谷十一一担的，收税百分之八。以后每加收谷一担，加收土地税百分之一•五。第三〇条土地税之收入支出，须统一于高级苏维埃政府，低级政府，不得自由收支。支付标准，按照税收多寡及各级政府需要的缓急轻重，由高级政府决定。第三一条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以前工资过低的应该提高。以后工资数目，由苏维埃依照生活物价涨跌及农民收入丰歉两个标准决定之维埃规定工资，须得县或埃批准。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