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农民部陈克文函[1]

(1926年9月16日)

克文兄:

陕西办事处特别委员会可以指定下列五人为委员: 亢维恪、李维屏、李秀实、王述绩、杜松寿, 以亢维恪为书记。

泽东

十六日

克文兄:

[1] 这是毛泽东写给陈克文的两封信。陈克文, 广西岑溪人。从信函的内容判断, 陈克文当时的职务应为国民党中央农民部秘书 (相当于农民部秘书长)。1927年7月, 陈克文以农民部秘书职务代理国民党中央农民部部长。20世纪三四十年代, 陈氏长期担任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委员、行政院参事; 抗战胜利后先后担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立法院秘书长等职。陈氏具体生卒年月不详。

云南办事处负责人，学生内可以指定周霄、陈能新二人[1]。周颇好，陈亦比较好。其余一人，据新滇社云南同志王懋庭君说：宜指定一现在昆明进行党务及民众运动的同志，方足以资联络，据他说有李鑫同志者，北京农大毕业，在滇从事工作，可胜此任，特此奉闻，请酌定。云南办事处简章，学员们已写好，请核准。各省经费不宜呆定，每人发薪三十元，恐怕他们援以为例，事情未做，一点钱都作薪水瓜分了。此点于他们领钱时，兄宜为之说明：要经济地用，可以不发薪水的便不发薪水，不需要发三十元的便不发三十元，三十元是至高度的数目，务宜节出一点钱作活动费。今天无船开，明天大约有一只船开，到明天，剩留的便在一百人以内了。路费竟超过小洋三千元，前交政委预算数目太低，除直、察两省外均不够。譬如四川，前只定大洋五十八元，现须加至七十四元，此数据学生说还是很紧仄的，因宜渝间上水船价特贵。每人增加十六元之多，四川学生二十五人共增四百元，其余各省均须增加，每人大洋月二元、四元、六元、八元、十元不等，故总数在小洋三千元以上。明日即可做好公文，连同路费增加理由表，请农部转政治会议决议。《农民问题丛刊》已印出十七种，先付上两份，我兄一份，甘先生[2]一份；其余有十种已付印，不久可出；有约二十种尚在编缮

[1] 原函旁注：书记可指定周霄。

[2] 甘先生，即甘乃光，当时任国民党农民部部长，《农民运动》发刊词即出自甘氏之手。他同毛泽东、林祖涵、阮啸仙、罗绮园等人同为国民党农民部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还是第六届农讲所的教员。1926年5月28日，国民党中常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任命甘乃光为农民部部长，参见《中国国民党职名录》第52页。甘乃光、陈克文在当时农民部主办的《中国农民》《农民运动》两个刊物上都发表过大量有关农民运动的文章。

中，印出尚需时日。一俟印出，当付若干与我兄、甘先生及农部。甘先生同此。

敬颂日安!

王君[1]今日来农部奉谒，已见否?

弟 泽东上

九月十七日

再，江西农运以前成绩太坏，宜由尊处指定学生五人组一农运委员会，在省农民部下做指挥农运的工作。江西不宜设办事处，因已有省党部，然农运委员会则十分必要。江西学生中颇有几个好的，可以任委员。陕西的亦宜设委员会，不宜用办事处，亦因已有省党部。愚见如此，祈酌定。

泽东 又白

[1] 王君，指王懋庭。

附一：

云南农运特派员规定符号[1]

| 原名 | 符号 |
| --- | --- |
| 周霄 | 邹孝 |
| 陈能新 | 熊新 |
| 邬光壁 | 武光国 |
| 施瑞林 | 方端 |
| 李敬民 | 吕兴 |
| 罗彩 | 林实 |
| 黄丽生 | 邝定锦 |
| 朱毓光 | 牛光 |

[1] 云南农运特派员八人中，周霄、邬光壁、施瑞林、李敬民、罗彩、黄丽生六人都是《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资料选编》一书所确认的毕业生，但名单中没有陈能新、朱毓光二人。但据这封信可以肯定，陈能新、朱毓光二人都是第六届毕业学员。

附二:

云南农民运动特派员办事处简章

云南因省党部尚未正式成立,农民运动正在萌芽时期,中央农

民部为发展云南农运起见,特派员前往组织。以后关于农民运动一切事项,完全受中央农民部之指挥,至省党部成立再行呈请中央农

民部核办。其简章如下。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办事处由中央农民部特派员组织之。

第二条 办事处之名称及所在地:

一、名称——云南全省农民运动特派员办事处。

二、所在地——暂设昆明,但可随工作需要移动。

第三条 全体会为办事处最高级机关,经干事会议决或全体三分之一以上特派员之请求,得随时召集,以审核干事会工作并解决一切重大事件。

第四条 办事处干事会由中央农民部指定书记一人、干事二人组织之。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办事处传达中央农民部命令于各特派员。

第六条 办事处转报所汇集之各特派员报告于中央农

第七条 办事处秉承中央农民部之命令及全体会议决案,有指挥及监督各特派员之责。

第八条 办事处每月汇集各地工作活动经过详细情形,作有系统之报告,呈报中央农

第九条 办事处如有特别事件发生，除一面切实调查设法应付外，并将应付方法呈报中央农部。

第十条 办事处组织各级农民协会须先经干事会议决并呈报中央农部核准。

第十一条 办事处应将特派员工作区域及运动计划于一定期间呈报中央农部。

第十二条 办事处干事会至少每月开会一次。

第十三条 办事处根据工作情形有请领及支配经费之责权。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特派员有怠工及违背决议时，由书记召集干事会或全体会议决处分，但处分后须呈报中央农民部，并在下次全体会报告。

第十五条 干事会有旷职及违背决议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特派员之弹劾得召集全体会议决处，并呈请中央农民部改派。

第十六条 全体工作计划无论何人均须严守秘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办事处章程如有未尽妥善处，得在全体会议时修正之，但事后须呈报中央农部。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办事处宣布成立之日发生效力。

附三：

云南农民运动办事处开办费预算表

| 类别 | 用途 |  | 摘要 |  |
| --- | --- | --- | --- | --- |
| 住所 | 押佣金 | 二十五元 | 本省租屋须先交押金,即保证金之类 |  |
| 用器 | 桌二张 | 五元 |  |  |
|  | 椅八把 | 十五元 |  |  |
|  | 床板二付 | 五元 |  |  |
| 文具 | 文房用具 | 五元 |  |  |
|  | 油印机 | 二十元 |  |  |
| 杂费 | 一切零星 | 五元 |  |  |
| 合计 |  | 八十元 |  |  |

附记

一、以上各项费用均系从俭酌划，用于初成立时，至于办事期间一切开用，尚未列入预算。

二、以上预算数目均以小洋计算。

三、押佣金一项为租屋时必需之款，于退租时如租金不欠，则原数退还，仍可拨归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