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运动决议案

(1926年1月19日)

一、中国现在尚未脱农业经济农民生产,农民既占全生产百分之九十,为要实行总理之三民主义,首在解放农民。吾国人口既然农民实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审是则吾国四万万之人口,农民实占三万万有奇,所以中国之国民革命,质言之即为农民革命,为要巩固国民革命之基础,亦惟有首先解放农民,基于以上之论点,则中国国民党无论何时何地,皆当以农民运动为基础,无论政治的或经济的运动,亦应以农民运动为基础,党之政策首须着眼于农民本身之利益,政府之行动亦须根据于农民利益而谋其解放,因农民解放即国民革命大部分之完成,而为吾党三民主义实现之根据。

二、吾党在广东自有农民运动以来,为期不过七月,已有农民协会者三十有七县,会员增至六十二万人,有组织之农军达三万人,吾党前次讨伐杨刘,此次统一广东,农民皆有实力之参加,此皆可证明吾党对于农民之进步,农民为谋本身解放之急切,农民参加国民革命之努力,现在广东以外,在珠江流域虽有广西,在长江流域虽有湖南、湖北、安徽,在黄河流域虽有山东、河南、直隶、热河、察哈尔、绥远等特别区,均有农民运动之兴起。惟组织尚少,效力不著,吾党为使全国农民参加于政治争斗,以后非极力注重于中国中北两部,断不能于最短期间,促成全国农民之组织,以

致力于国民革命，所以吾党尤须确定对于全国农民运动之统一计划，并确定经费，使此种计划得以完成。

基于上述之理由，大会对于农民运动，分为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三种决议：

（一）政治的：

1. 指导农民使为有组织之民众以参加国民革命。

2. 排除妨碍农民利益之军阀买办阶级贪官污吏劣绅土豪等。

3. 解散压迫农民之武装团体。

4. 明定农民自筹自卫之原则。

5. 无论何时本党政府应站于农民利益方面而奋斗。

6. 制定农民保护法。

7. 实行公用度量衡。

（二）经济的：

1. 严禁对于农民之高利贷。

2. 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

3. 减少雇农做工时间，增加雇农工资。

4. 取消苛捐杂税及额外征收制止预征钱粮及取消无地钱粮。

5. 禁止包农制。

6. 从速设立农民银行，提倡农民合作事业。

7. 速行耕地整理并整顿水利改良农业。

8. 调查官荒分配于失业之贫农。

9. 取缔奸商垄断物价。

10. 改良青年雇农及女雇农待遇。

（三）教育的：

1. 厉行农村之义务教育及补习教育。

2. 利用地方公款兴办各种农民补习学校。

3. 尽力宣传使农民自动地筹办各种学校。

本党为求解决农民痛苦，而使其变为有组织之民众，以促革命之成功，故对于内部之组织，尤须有严禁慎密之筹划，大会对于年来农民运动之经过，认为有相当之进步，此后更当继续努力，并为内部工作之筹划，兹特规定如下：

（一）各省党部均应设立农民部，并与中央农民部发生密切之关系，实行中央党部之统一运动计划。

（二）于中央党部指导之下，在本国中北两部，选择相当地点各设农民运动讲习所，以扩大中国之农民运动。

（三）确定并扩大农民运动经费。

（四）各省区市党部宣传部与各该省市之农民部，发生密切关系，尤须与中央农民部发生密切关系，使此种运动，成为本党之整个的统一的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