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团代表与赵省长吴政务厅长石警察厅长周长沙县知事交涉的实在情形*(1922年12月14日)各工团代表,因各种重要问题,与政府交涉情形。各报均采访稿,略有登载,惟省略太多,且多与实际交涉情形不符。各工会会员全体,却不明白此次交涉结果,特将与警察厅、长沙县、政务厅及省长公署交涉的实在情形,披露于次。湖南全省工团联合会、粤汉铁路总工会、泥木工会、理发工会、铅印活版工会、石印工会、笔业工会、缝纫工会、机械工会、人力车工会、靴鞋技师工会等,十一工团以近来劳资纠纷日益加多,工人团体日益发达,工人与政府的隔阂亦日益加甚,官厅对于劳资间之争执,处置常不得其平,最近忽发生西区警署取下人力车工会会牌,及长沙县意欲重封理发新店之事,又笔业罢工迄未了结,机械工会则学生派与实习派冲突,缝纫工会则旧总管值年与伙友冲突,如以近日谣言甚多,谓政府又将有不顾宪法压迫劳工之事,谣言日甚一日,工界之愤慨与恐慌亦日甚一日,总之诸因,实有与各级行政官厅直接交涉之必要。各工团代表二十余人,特于本月十一日上午十二时,晋见警察厅石厅长,交涉约两小时。下午三

时，晋见长沙县周县长，交涉约两小时半。十二日上午十二时，晋见政务厅吴厅长，交涉约三小时半。十三日上午十二时，晋见赵省长，交涉约一小时半。交涉之事项，约分十项：（一）请政府表示对工界的态度。（二）集会结社自由问题。（三）表明工界的态度。（四）工界与政府应时常接头免生误会。（五）建议组织劳资裁判所。（六）人力车工问题。（七）理发工问题。（八）笔业工问题。（九）机械工问题。（十）缝纫工问题。

关于第一项（请政府表示对工界的态度）赵省长、吴厅长、石厅长、周县长，均谓政府对工人全采保护主义，并无压迫之意，近来各处罢工时起，政府并未干涉，即是明证。赵省长、吴政务厅长并谓，政府虽听到许多传说，如总同盟罢工之类，亦以谣言置之，并未用何种压迫办法。赵省长又提及黄庞事件，谓杀黄庞实系因黄庞收买枪支，勾结土匪，运动造币厂罢工，而那时正值过年，靠造币厂铜元接济军饷，实不能罢工，系对黄庞个人并非对工界。代表对于政府所采对劳工之态度，认为满意，惟黄庞收买枪支、勾结土匪及运动造币厂罢工，谓实不是事实，并谓来告省长的一定均谓这些是事实，说这样不是事实的恐怕省长在今天才听到。工人方面杀一两个人封闭一两个工会，固然是损失，但并不因此停止他们必须的活动，而政府方面受通国的责难，名誉上法律上的损失真不可数计。即此亦足证明工人与政府隔阂之不好。

关于第二项（集会结社问题），代表谓关于结社，官厅常有不允许之事，总说先要立案，才可结社，不知省宪法第十二条人民在不抵触刑事法典之范围内有自由结社及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之权，不受何种特别法令之限制，并无规定要经官厅准许才可结社。若须准许才可结社，则许可与否官厅大可自由，省宪法第十一条就根本取

消了。集会亦然, 近来集会常有暗探到场, 多方阻扰, 或竟用武装警察勒令解散。不知人民不携带武器之和平集会省宪法规定有完全自由, 断不能随意干涉。赵省长、吴厅长、石厅长、周县长, 均谓宪法当然完全有效, 只要人民是守法的, 政府当然不干涉。在政务厅时, 代表并谓法律只管行为, 不管意思。从前政府常有干涉集会结社及言论出版之理由, 常有以某种集会结社或言论出版之意思,将会要侵犯刑事法典为词口与法律本意不合。若政府在人民未有行为以前只根据其用意（暂且是揣测的）就去干涉, 那就几无事不可指为 “将会” 侵犯刑事法典无事不可干涉了。代表并引英国容许共产党不加干涉（议会内有共产党议员), 干涉只在共产党有侵犯法律行为（即革命）之时。吴厅长谓法律本有动机主义与行为主义二派。现在法律确是采行为主义, 但如某种动机确会有某种犯法行为发现时, 亦不得不干涉。代表仍谓如无直接损犯法律之行为, 实不应干涉, 并举英法不禁人民携带手枪, 必在有放枪杀人之事发现时才去干涉为证。

关于第三项（表明工人态度), 代表谓工人所希望的是社会主义, 因为社会主义确于工人有利。但中国目前尚难做到, 目前政治, 自然以民治主义为原则, 至官厅文告, 常有工人盛倡无政府主义之语, 全违事实。工人并不信仰无政府主义, 因无政府主义于工人殊不利也。至工人对于现政府之态度, 只要政府待工人有好意,工人对政府断无恶意。近来工人为解决自身痛苦, 常有种种运动,即所谓劳动运动但均不出增加工钱、减少时间及改良待遇三事。工人断不为目前政治上的党派所利用。工会为政派所利用的, 必系招牌工会, 真正产业的工会或职业的工会, 断不为他们所利用。政府不察, 看见工人罢工时起, 就疑心有政派在那里利用。这种疑心,

各工团代表与赵省长等交涉的实在情形

实在是错误的。以后请政府分别为人利用的招牌工会及纯粹为解决劳动者自身痛苦的真正工会为二事，不混而为一，以免处置失当，引起工界对政府的恶感。赵省长、吴石两厅长、周县长，均以工人采这种态度很为得当。吴石两厅长，谓社会主义为进步之主义，将来一定可以达到，惟目前不能实现。周县长主张劳资不要互斗，应互让，以免酿成社会上大损失。赵省长亦谓社会主义将来或可达到，惟目前则难。目前应以开发实业为主，劝工人稍为忍点痛苦。代表对周县长之意见，则谓政府实负有一种责任，即政府宜使资本家店主多多退让，则工人便不至与之冲突了。

关于第四项（工人与政府接头），代表谓工人与政府不接头，实足酿成种种误会。政府高高在上，工人在下，中间的人容易捣鬼，造口出种种谣言，如近日所传之政府将大压迫罢工及去年之黄庞案，即是其例。并且工人与政府不接头，资本家店主则容易与政府接头。政府里下级人员或偏听失察，随便处断，及工人受害不过一个反动，政府又要变为原判，威信就损失不小。数月来此例甚多，近日又有人力车工之事。希望以口政府与工人随时接头。重要案件，先接头，再处置。赵吴石周均以此说为然。吴厅长并谓极愿多与工人接头，以便考知工人生活状况，惟工会代表须确实能代表大多数者。赵省长谓以后新政府，省务院负完全责任，省长不过虚衔，可多向省务院交涉。

关于第五项（劳资裁判所），代表谓近来劳资间纠纷日多，普通行政及司法机关处理劳资问题常感失当。因劳资问题非有专门知识不能使处断不失当，特建议政府，仿广东之例，设立劳资裁判所。石厅长周县长异常赞成。周县长并允在裁判所未设以前，凡工界争执愿任调人。吴厅长赵省长均谓可向省议会请愿制定法规，政府即

可设立。赵省长并允向议会方面去说。

关于第六项（人力车工会问题），系在警厅交涉代表谓长沙人力车工会依照省宪第十二条组织，人数一千八百余人，组织极其完善，乃西区警署忽将会牌取下，指令上有“擅自设会”之语。并且出言粗恶，气势汹汹，警厅周科员更拍桌打椅，出言辱骂，毫不尊重工人人格。外间传言，有谓业主与厅里职员串通舞弊，未知确否。各工会异常愤激，以为一个工会可以取牌，其他的工会都可以取牌，危险实甚，并且完全违反省宪法第十二条。石厅长听代表之言，为之惊愕，谓并未下此项命令。比即承认人力车工会备案，文到即可批准。并劝工人对吴鹤生的会可不必齿，谓假工会自然会销灭的。代表也答应了。

关于第七项（理发工问题），代表在长沙县及政务厅，指出此案各项情弊，并指出原判违反省宪法营业自由之规定，码头陋规事实上要打消，四六分账最为持平各点。周县长允停止执行原判候，省署将原判变更即可了结，并允保释工人骆美祥出狱。吴厅长竟否认有新指令要长沙县执行原判之事，谓我并不知道（可见此案弊病极大）。遂允依照省议会议决案办理。如议决案不到，则由工界来一呈请求变更不合理之原判，即可办理了结。

关于第八项（笔业罢工问题），在长沙县交涉。代表说明笔业工友生活之苦，及店主方面要迫工人于死地延不解决情形。周县长即允诺出任调停，定期十二日约集工雇两方代表在长沙县署调处。

关于第九项（机械工会问题），在政务厅交涉。吴厅长先就听得学生派片面之词，询问是否属实。代表即将机械会成立以来各种为人利用，真正工友不能过问，及近来真正工友切实整顿，开会改选，议决改名机械工会各情，详细说明。吴厅长允照实在情形办

各工团代表与赵省长等交涉的实在情形

理，断不听彼方一面之词。

关于第十项（缝纫工会），在长沙县交涉。代表说明旧总管值年不交财产文卷完全是少数反对多数情形。周县长比允出任调停，定期十二日上午，约集双方代表在长沙县署调处。

湖南全省工团联合会代表 毛润芝 杨润玺

粤汉铁路总工会代表 郭亮 许仲允

泥木工会代表 任树德 仇寿松

理发工会代表 王子寿 阳秋生 马自强

缝纫工会代表 汤碧 张汉藩 郑福生

笔业工会代表 郑应魁 张炳生

铅印活版工会代表 萧如 柳茂南

石印工会代表 谭影竹 张海屏

人力车工会代表 黄杰 罗荣熙

机械工会代表 王麓生 萧开桢

靴鞋技师工会代表 李秉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