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土木工会章程

(1922年9月5日)

第一条 本会由长沙土木工人组织之定名为长沙土木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改进工人生活, 拥护工人权利为宗旨。

第三条 凡长沙土木工人经本会会员一人以上之介绍, 委员会之通过, 皆得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时须纳入会费二角, 以后每月纳常月费六十文。

第五条 本会拟举下列各事:

(一) 补习学校。(二) 消费合作社。(三) 卫生保险。(四) 失业互济。(五) 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条 本会基本组织为十人团, 会员每十人口联成一团选举, 十代表一人, 任期一年, 在一地域内因团结的便利, 得由若干十代表选举一人或二人, 负传达连络的责任。

第七条 十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三十七人组织委员会, 任期一年。

第八条 委员会分为下列五股: (一) 总务股, 设正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 总理本会各事务。(二) 文牍股, 设股主任一人, 文牍员四人, 掌理文书事项。(三) 会计股, 设股主任一人, 会计员四人, 掌管经费事项。(四) 庶务股, 设股主任一人, 庶务员四人, 掌理庶务事项。(五) 交际股, 设股主任一人, 交际员十六人, 掌管交

际事项。本工会事务重要者须经委员会各委员议决，普通者经各主任议决即可。执行委员会各职务由各委员互相推定。

第九条 本会得口请秘书，办理本会一切事务。经大会或委员会议决者。

第十条 十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机关，在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一条 每年开十代表大会一次，遇有必要时得由委员会临时召集之。

第十二条 会员全体大会无定期，遇有必要时得由委员会临时召集之。

第十三条 十分之一以上之十代表对于委员表示不信用时，得请委员会召集全体十代表会议，经多数之通过得撤退委员，另行选举继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有撤退十代表之权，但须得该团团员多数之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有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委员会宣布退出：（一）违反本会章程及大会委员会之议决案者；（二）阻碍本会进行者；（三）非失业、疾病三月以上不纳常月费者。

第十六条 退出会员不退所纳会费。

第十七条 惟十代表大会有修改本章程之权。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十代表会议通过日起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姓名如下：黄志信、朱汉生、鲍海云、任澍德、董贤波、舒玉林、欧月轩、任澍皆、李贵生、陈子林、罗子佩、莫子林、骆有贵、彭应祺、王德桂、盛少元、朱树生、陈春和、陈澍

长沙土木工会章程生、梁杏村、仇口生、刘季恒、刘春生、袁东生、张由生、蔡国卿、袁福青、黄青口、杨福涛、郭炳生、吴菊皆、罗先政、黄少梅、朱有富、王自福、廖春庭、黄松全、黄梅仙、任澍民、戴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