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及劳动法案大纲（1922年9月）请愿书为请愿事。窃劳动问题早已发生于欧洲工业革命以后，至今日百有余年，中经无数之政治家及政治学者苦心殚虑，旦夕钻研，而卒未获一根本解决方法。惟欧美先进国，积多次之经验，遂获莫大之教训。于是保工条例律有明文，而从前穷苦无告之劳工亦得渐与普通人民立于平等地位。而国运亦得转以苟且偷安。最近如苏维埃俄罗斯更完全由劳动者建设劳农政府，掌握政权，国内宪法悉由劳动者手定。即此可知一国劳动者实立于建国上重要地位。此乃世界自然进化公例。无容置疑者也。晚近我国工人亦颇有觉悟，国内工业稍发达之区。所有劳工纷纷结合团体，冀藉群策群力，以改良自身地位，减轻自身痛苦，于理甚属正当；更有因劳资问题不得已而出于同盟罢工，在正当防卫上立论。工人同盟罢工确是工人应有之权利，毫无可訾议。无如我国士人素有贱视劳工恶习，而工人设立团体及一切正当行为，又因未有相当法律保护，故国内一般操政权者，对于工人得任意摧残，且对于工人设立团体及一切正当行为，尤为嫉视。所以近年来往往有因劳资问题而竟闹成劳资于不平等之

举动者，比比皆是。在今日操政权者不知世界大势，昧于立国根本，遂以为工人易欺，其愚实甚。而曩昔立法者亦囿于成见，未尝观察及此。此我国之劳工界所以依然痛苦呻吟，莫可告诉，诚可哀也！殊不知国内工人亦是中华民国一分子，律以凡属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之旨，国内工人亦当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歧视；且以全国人民而论，工人实占绝对的多数，依据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原则，岂能舍弃工人而不顾；况立国基础全凭国内生产者为之柱石，而消费者不与焉。此稍知近代政治社会经济诸状者，莫不异口同声，共畅斯旨。而工人在社会完全为生产者，在国内各阶级中用力最多，境遇最苦，而对于国家社会功绩又最巨。曩昔立法者对于国内少数之特别阶级及社会之消费而不生产者，则加意保护，而于占全国人民绝对多数且用力最多、境遇最苦、功绩又最巨之工人，则竟忍心摈斥，不齿诸齐民之列。在国民应有权利义务上，岂得谓平？故依以上种种立论，无论从何方面说来，今日劳工法案，皆应有成立之必要，皆应规诸根本大法之内，俾一班操政权者，以后不敢巧立名目，轻于尝试，或借特别法治安条例焉，以受其压迫工人之伎俩，斯诚目前制宪最急之务也。但今是论者，动谓我国法律未尝歧视工人，何必无病而呻吟，不知罢工骚扰有罪，明文规于刑律（暂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条），袁氏治安条例迄今尚未取销（民国二年三月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号之治安警察条例）。所谓我国法未尝歧视工人者，是直自欺欺人之语耳。然推求其故，由于国家根本大法尚未成立，而临时约法又无保护劳工明文，所以罢工骚扰恶及治安警察条例。两次虽经国会在广州非常会议时议决取消，但此关于变更法律案，权限上当时已发生问题，效力上尤未能发生于全国。此足以证明今日劳工法案应规诸根本大法之刻不容缓者也。方

今国会重开,国人希望急于制宪,而众议院常会议员李庆芳君已有保护劳工法案之提出,吴子玉氏亦有保工规条应附诸根本大法之主张,虽陈义各有不同,条文尤未易强合,但海内士夫,渐有易贱劳工为尊重劳工之趋向,不可谓非差强人意。同人等素从事于劳工运动,连年来亲睹国内劳工饱受暴力摧残之惨状,深知国内劳工无法律保护之痛苦,加以感受操正柄者之巧于舞文玩法,益觉得劳动法案规诸宪法之重要。用是为全国劳工请命计,为国家立法前途计,理合拟具劳动法案大纲十九条,依法请愿贵院尽量采纳通过,规诸宪法。并将暂行新刑律之第二百二十四条罢工骚扰罪,及民国三年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号之治安警察条例,正式提出议决取消,以苏工人之困。全国劳工幸甚!为此依法请愿贵议院,提出大会议决施行,此上众议院议长。

计开劳动法案大纲十九条统祈钧鉴。

劳动法案大纲

一、承认劳动者之集会结社权。

二、承认劳动者之同盟罢工权。

三、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的契约缔结权。

四、承认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

五、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

六、十八岁以下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过六小时。

七、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在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

八、农工的工作时间，虽可超过八小时，但所超过之工作时间的工值，须按照八小时制的基础计算。

九、须以法律担保一般不掠夺别人劳动之农人的农产品价格。此项价格由农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碍卫生的工作，对于十八岁以下的男女人，绝对禁止超过法定时间，绝对禁止女工及十八岁以下的男工做夜工。

十一、体力的女工，产前产后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产前产后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领取工资。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为保障工人适当以至低度的工钱，国家须制定这种保障法律。当立此项法律时，须准全国总工会代表出席。无论公私企业及机关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此项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制。

十四、各种工人，由他们产业组合或职业组合保障，可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

十五、国家对于各国公私各企业，均须设立劳动检查局之权。

十六、国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参加国家所设劳动检查局之权。

十七、一切保险事业，须由工人参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关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或国家出之，受保险者决不负担。

十八、各种工人和雇佣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两星期之休息，并领薪之权。

十九、国家须以法律保障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及劳动法案大纲

请愿人: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 邓中夏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上海分部 阮达时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 林湘浦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湖南分部 毛允滋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广东分部 谭平山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山东分部 王尽美

介绍人:

童启曾 杜凯元 张秉文 赵金堂

岳云韬 孙镜清 李肇甫 刘纬

萧湘廖希贤 蒲伯英 吕复

骆继汉 姚桐豫 周继潆 万钧

彭学浚 孙钟 邓毓怡 胡鄂公

汤松年 张国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