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修大学组织大纲

(1921年8月16日)

第一章 宗旨及定名

第一条 本大学鉴于现在教育制度之缺失, 采取古代书院与现代学校二者之长, 取自动的方法, 研究各种学术, 以期发明真理,造就人材, 使文化普及于平民, 术学周流于社会, 由湖南船山学社创设, 定名 “湖南自修大学”。(因而招生只凭学力, 不限资格; 学习方法以自由研究, 共同讨论为主。教师负提出问题, 订正笔记,修改作文等责任。学生不收学费, 寄宿者只收膳费。)

第二章 校董会

第二条 本大学设 “校董会”, 以校董十五名组织之, 负本大学经费上之责任, 并总持本大学大纲; 由学社社员推举。校董因必要, 得扩充人数。

第三条 校董会得以校董在本大学所在地者经半数以上之列席开校董会。校董之不在本大学所在地者得随时陈述意见于校董会,并得托其他校董代表意见。

第四条 由校董会推举一人为 “驻校校董”, 掌握本大学事务之

大纲。

第五条 本大学校董会设名誉校董，额无定数；由校董会推举有下列资格之人充任：

一、助款于本大学五千元以上之人；

二、赞助本大学有甚大劳绩之人；

三、国内外大学及专门学校校长。

第三章 学长及办事员

第六条 本大学设学长一人，由校董会聘请；担任指导学友之自修，考察学友之成绩。但因必要得添聘专科指导员，辅助学长担任指导、考察之责。

第七条 本大学暂设办事员如下：

一、书记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办理本大学文书、交际及设备诸事物。

二、会计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掌管本大学经费之出纳及其使用诸事务。

三、图书馆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管理本大学图书馆。

四、实验室主任一人，受驻校校董之付托，管理本大学实验室。

第八条 本大学于前所举之办事员外，因必要，得加设相当的办事员。其职务及人数，临时酌定。

第四章 通讯员

第九条 本大学于国内国外重要之各大学，各专门学校及各学

术团体设通信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连络；并注意各校各团体学术研究之情形及其重要之结果，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条 本大学于国内国外学术昌明之区域（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昌、巴黎、伦敦、柏林、纽约、莫斯科、东京等）设通信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文化区域之连络，并注意各区域内一切重要文化学术之情况，报告于本大学。

第十一条 本大学于湖南省内（省城及各县）各重要之中等以上学校，并各种学术团体，设通信员，担任本大学与各校各团体之间连络，并互相介绍其学术。

第十二条 通信员于上列职务之外，得临时托以其他特别职务。

第五章 学友

第十三条 凡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不分男女长少，具有自修能力，志愿用自修方法以研究高深学术者，经本大学证明认可，得报名入学。非中等以上学校毕业，而具有与之相等之学科根柢者，经本大学证明认可，亦得入学。但本大学各种特别班学友，不必具有上列资格。

第十四条 本大学学友，分为下列二种：

甲，住校者，为住校学友；

乙，不住校者，为校外学友。

凡住校学友入学，必须经过试验，并自付膳费及杂费。住校学友及校外学友，均享有本大学图书、函授、听讲、集会等研究上之便利。凡学友须于每学期始，交纳相当之保证金，于每学期末退还，学友应否交纳学费，及学费交纳多寡，临时依所研究之情形

规定。

第十五条 本大学学友名额，由本大学斟酌房屋及图书馆设备情形临时分别规定。

第十六条 本大学学友，有发现下列各项事情之一者，得随时令其退学。

一、无自修能力，对于所认定之学科不能尽心研究，无成绩之表示；

二、假名自修，分心校外不正当之事务；

三、不能自治，无向上之要求；

四、妨害公众秩序，破坏其他学友及本大学名誉。

第六章 研究

第十七条 本大学暂设文、法两科，其科目如下：

文科：中国文学、西洋文学、英文、论理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历史学、地理学、新闻学、哲学。

法科：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

以上各学科之详细类别，另以表规定之。

学友于以上各种学科中至少须选修一种。

第十八条 本大学研究之范围，分为下列三类：

甲：科学；

乙：哲学；

丙：文学。

甲、乙、丙三类之详细科目，另行规定。本大学学友，于甲、乙、丙三类各科目中，至少须选修一科目。

第十九条 本大学研究之方法，分为下列二种：甲，单独研究，学友各自制定课程表，对于所选定之学科单独修习。乙，团体研究，组织各种研究会：关于科学者，如“数学研究会”“心理学研究会”“经济学研究会”等；关于哲学者，如“周秦诸子学研究会”“印度哲学研究会”“罗素哲学研究会”等；关于文学者，如“中国文学研究会”“英国文学研究会”“诗歌、小说或戏剧研究会”等；由本大学学友因志愿相同，分别组织，定期研究完毕。在研究期间，随时开会辩论商榷，各研究会之组织另定。第二十条 本大学为图研究之便利起见，特设补助方法三项如下：甲，通函指导：由本大学聘请国立大学教授及其他国内外学者，担任定期通函指导，其指导之项目如下：一、开示书目；二、指示研究方法；三、解释疑问。乙，特别授课，如外国文一科，本大学得酌量情形，开设“英文”“法文”“俄文”等各专班。此外如“工人夜校”等各种平民教育，亦得附设，其组织另定。丙，特别讲座：本大学设特别讲座，随时延请名人担任讲师到校讲学。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为沟通文化，介绍新知，设各种“译书会”，如“法文译书会”“英文译书会”等。第七章 劳动第二十二条 本大学学友为破除文弱之习惯，图脑力与体力之

平均发展，并求知识与劳力两阶级之接近，应注意劳动。本大学为达劳动之目的，应有相当之设备，如艺园、印刷、铁工等。

第八章 图书馆及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本大学于校内建设图书馆，设置中外各种重要之图书、杂志及新闻纸，以为学友研究参考之用。

第二十四条 本大学于校内建设博物理化实验室，以为学友实地试验之用。

第九章 成绩表示

第二十五条 本大学学友成绩之表示，分为下列三种：甲，平时所作之记录及论文；乙，每一学期届满时所作之论文；丙，每一科目修习完毕时所作之论文。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学友每人修学年限无定，以修习一科目完毕为单位，成绩及格者，给与某科目修学证书（如数学修学完毕成绩及格，即给与数学之修学证书）。但不要证书者听。学友经认可得长期在本大学内研究。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经费之大部，系用为建设并充实图书馆及

实验室之用，其来源如下：

甲，学社津贴；

乙，公私捐助。

第十一章 校舍

第二十八条 本大学以湖南船山学社房屋为校舍（长沙小吴门正街）。将来因必要，得扩充房屋或另行建筑。

第十二章 分院及海外部

第二十九条 本大学因学友研究之方便，于湖南各重要地点设本大学分院。即以长沙本校为第一院，第二院以下俟经费充足时开办。

第三十条 本大学之学友，因必要，得设海外部。

第十三章 自治规约及本大纲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大学内部生活，以“自治规约”规定之，此项“自治规约”由驻校校董、学长、办事员与学友共同订定。

第三十二条 本大纲之修改，须得校董会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