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

（1921年4月25、26日）

什么是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呢？今依条文的次序来说。第一个最大缺点，是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依我的意，下列三项极重要的条文是决然要加入省宪法的：

（一）人民不分男女，均有承受其亲属遗产之权。

但亲属欲以其财产一部或全部用之于公益事业时，不在此限。

（二）人民有自由主张其婚姻之权。

婚姻之自由权，除依法律所规定之结婚年龄外，不受父母及任何人之限制。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人民之离婚。

（三）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求得正当职业之权。

凡教育、农、工、商、新闻、律师、医生、著作者、艺术者、及其他无损于社会安宁幸福之职业，为正当之职业。

上三条，第一条所以救女子无财产之弊，女子无财产，女子要解决教育职业参政婚姻种种问题，都是说梦。财产是一个根本，教育职业婚姻种种都是枝叶。女界联合会诸君不于根本斗争，而争其枝叶，实是错了观点。这一条改变中国的遗产制度，关系甚大，所以应规定于宪法。第二条，中国子女对于婚姻无自决权，由家庭而遗害社会，百事均伏坏根于此。而子女对于婚姻应有其自决权，又

已成天经地义。应按口定男女结婚年龄，和离婚的最小制限（如两造同意）让之民法，而于定婚权由父母移于子女之关系，改变吾国婚姻制度之大者，则定之于宪法，我以为实属紧要。第三项则尤其紧要。现在无业及失业的人如此之多，这样重大的社会问题，宪法上不规定解决办法，真是岂有此理。这里规定人民有求得正当职业的自由权，就是将人民的“生存权”规定于宪法求宪法的保障，依我看比较规定“身体的自由权”还要重要一等。随即规定何谓正当的职业，庶几将来的政治成为一种职业政治，而不是现在的游民政治了。

省宪法草案之第一个最大的缺点，既如上述。第二个最大的缺点是什么呢？就是无正当职业之人也有被选举权，和关于劳动的事项全没有规定。普选口之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这是欧美先进国以其实例告诉我们了的。今退一步，就让无正当职业的人也有选举权，那么，被选举权就万万不可不加以限制了。注意从前原有限制，就是限制财产，现在是限制职业，坐拥财产的人或反在限制之列，我名之曰反限制。议员而不有职业的限制，则事实上仍然有钱的人当选，无钱的人落空。游民社会有代议士，职业社会无代议士，结果仍然是一种不利于平民的政治。所以我主张：

于第二十九条无当选为议员的资格之“军人”“官吏”“学生”三项人之外，加一项：无正当职业之人。（正当职业之规定已见前文）

如此则坐吃利息，坐吃遗产，和专做政客的人……都不能当选，当选者都有正当的职业，就形成了职业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