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定，湖南人民的自治运动」，在此际一定要开始进行了。
此际是一个顶好的机会，是一个千载一时的机会。
这个机会一逸过，以后再要寻出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很难了。
「湖南应否自治」的问题，在此际已经不成问题了。
湖南应该自治」，假如是一个湖南人，而不至于全无心肝，大概会人人肯定。

故在此际「湖南应否自治」，不成问题。
问题全在怎样将湖南自治实现」。
关于湖南自治根本法的起草，这一个月来，有人主张由省政府起草，有人主张由省议会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以及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湖南学生联合会、湖南报界联合会等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个人动议，提出草案，邀赞成的人连署，成为一种若干人同意的草案。
上面这几种主张，我们都不能赞成，理由如下：一湖南自治根本法，就是湖南宪法。
在此际提出湖南宪法，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约法及根据约法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和命令的了。

省政府、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等都是根据从前的约法或其他的法律或命令组成的机关，只「能有」反对湖南宪法的权力，而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
并且只「应该」用其权力反对湖南宪法，而不应该」用其权力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
以此理由，故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不能成立。
二由个人动议提案，本是很好的了，可以避去前四种的难点，并且其根据最为结实有力。
然我们仍不能赞成者，第一：此际的时机，是不能容我们从容坐论的时机，一个人动议提案，充其量，三千万人可以提出三千万个案来，俟河之清，什么日子，才有湖南宪法出现？

什么日子，才可以建设新的湖南？
第一一现在人民程度这么样低，以前并没有坚强的人民团体或政党，即令由人民动议提案，假如人民的意思与现时政府的意思相左，人民有什么力量可与相抗？
三前五种主张，单言起草，起草以前的上文，和起草以后的下文，全未虑及，实在是可笑的事。
我们认定：第一步，发动，第一一步，起草，并议决，并公布。
第三步，施行。

这三步在形式上有统系有连贯的关系的，在实质则三事各别，全然不可混淆。
前五种主张，除个人动议起草一种有相当的理由外，余四种都是不明手续关系，未寻得发动的根据，便要遽然起草，这道理从何处说起？
我们觉得在现在这么紧迫的时机，有两点不可不加注意；一要在理论上讲得通，一一要在事实上做得到。
我们认定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讲不通，后一种主张，在事实上做不到，所以我们都不赞成。
然则我们的主张怎样呢？

我们的主张，是：「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
我们觉得这种主张，是于理论上讲得通，又于事实上做得到的。
今申述于左：第一湖南革命政府现在湖南以谭延闾氏为首领所组织的政府，实在是一个革命政府，说明如下：)一谭氏出兵推翻北政府的命官张敬尧，是对张敬尧以及北政府取革命的行动，这是显而易见的。
一一谭氏通电，宣言此次驱张是湘人自决，与西南大局无关，而西南政府首席总裁岑春煊氏电告北政府，说西南并无命令谭延闾攻张敬尧之事，此次驱张纯系湘人自决，是谭氏在驱张以前，和西南政府，有主属的关系是事实，惟从发动驱张日起，此种关系，即告断绝，全属自由意志行动，即全属革命的行动。
三九月十三日，谭氏在总司令部召集湖南自治会议，尤其是革命行动之表著者，谭氏以革命军不顾西南政府，推翻北方命官，因而在长沙建设革命政府，因而在革命政府里面召集为约法所不许的自治会议，这本来是可以的，是应该的，但若不说是革命政府，就有违法及叛逆之嫌。

何则？
非革命政府而召集为约法所不许的自治会议，约法上没有规定各省长官可以随，意变更地方组织岂不是违法而且叛逆的行动吗？
准上理由，则湖南现在的政府，并不是从前的所谓省政府，而确是一个革命政府，已无疑义。
从前在湖南地方的个人或团体对于这样的革命政府，如不发生异议就是不说他不应该革命驱张)，或对于这革命政府所发生的行动，如召集湖南自治会议一事，反都加以赞成即自总司令部自治会议后，无人提出反议，各报反对，都是反对由旧省政府或旧省议会包办起草」)，则个人或团体在中华民国约法及根据约法产生的法律上面的地位，一齐消灭了。
以上从理论上说，再从实际上说，这次驱张运动，湖南人民直是全体加入，不仅为被动的「不发生异议」和「加以赞助」而已。

直是主动的个个做革命军的一分子，个个人心中欲提出一个自治案，对于以前的法律，早已全体宣告脱离了。
第一一湖南人民宪法会议这是名称问题。
有主张湖南国民大会」及「湖南国民宪法会议」者，我们觉得在湖南尚未决定宣告建国以前，国民一子有与「中国国民」相混或「无根据」的嫌。
有主张「湖南自治法会议」者，我们觉得湖南现在所要的自治法，即与美之州宪法，和德之邦宪法相当。
中国现在四分五裂，不知何时才有全国的宪法出现，在事实上，恐怕要先有各省的分宪法，然后才有全国总宪法，一如美德所走的那一条由分而合的成路。

我们觉得在湖南现在，用「宪法」的名称，较为妥当，而产生宪法的机关，定名为「湖南人民宪法会议」。
第三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大凡一种革命，起于个地方或一个国内，除古代的专制政体，由新起的帝王专断，不许人民参与以外，大概是由革命政府召集宪法会议的。
最近的例，如一九一〇年中华民国军政府所召集的约法会议参议院，一九一七年俄国克伦斯基政府所召集的全俄宪法会议，一九一八年俄国列宁政府所召集的全俄劳农会议，一九一九年德国爱倍尔政府所召集的德国宪法会议都是。
所以然者，旧政府已倒，旧制度根本推翻，革命政府成为国中唯一势力，舍革命政府更无有能召集宪法会议者。
要说由人民动议，则革命政府之首领，即是一个人民，由革命政府的首领，合之其政府内的僚属，及其他所有党徒，业已成为一大势力，由之发动召集宪法会议，实为事势之所必经，而亦并无不合理论之处。

我们觉得现在湖南，处此稍纵即逝的时会，应即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快刀斩麻，既不至别生枝节，而又为事实上所能做到，庶宪法会议，可以早日观成，湖南自治可以早日实现。
此处有要注意者，则召集「人民宪法会议代表」的「方法」是也。
此召集方法，名义上由湖南革命政府拟定，实质上至少要参入在省城里的住民，及习惯上不是法律上固有之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商会、省农会、省工会、学生联合会、教职员联合会、报界联合会、律师公会等各团体的意见，并至少要依照下列两个条件：一直接的平等的普通的选举，二每五万人中选出代表一人。
第四由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此中包括三，一起草，一一议决，三公布。
这一向来所闹的起草问题，应该放在此处，才算适当。

我们只承认革命政府有召集宪法会议之权，决不承认其有起草宪法之权。
宪法起草，当然是宪法会议的事，其程序，为湖南革命政府既已召集全省人民代表来到省城了，即由代表自行集会，先推出相当人数，起草湖南宪法草案，次将宪法草案议决，成为正式宪法，次用湖南宪法会议全体代表名义，将此正式宪法公布。
于此有一问题，即议决后要不要经过全省人民的总投票批准，然后再行公布是也。
关这一点，有两面理由：主张「要」的理由，一果能办到三千万人，人人对于湖南宪法投一张表示他自己赞否的意见的票，这宪法便和三千万人生了关系了，有很大的教育意味。
二)经过宪法会议议决又经过全体人民总投票批准的湖南宪法，总算栽了一个很深的根，以后虽有什么中央或外省，或者是本省的野心家，施其意外破坏手段，也不容易动摇。

这两层理由，都极正大，我们本来根本赞成。
我们所以主张「不要」者，全是事实问题。
我们觉得湖南宪法，至迟要于六个月内完全制定公布，加要取到总投票批准，则个月乃至十个月不行，恐怕会要遗误事机呢。
如果大家觉得迟点公布，不甚要紧，决不至遗误事机，致使此自治宪法有根本动摇不能成立之虞，则我们一定赞成要经全体人民总投票批准，那是无疑的了。
第五建设新湖南湖南自治宪法，既经公布了，于是根据宪法产生正式的湖南议会、湖南政府、及七十五县的县议会县政府，及县下最小区域的市镇乡自治机关，至是新的湖南，乃建设告成。

我们的提议，已经完毕了。
我们所以要提出这个议，实因为这个事情关系太大了，驱张而后，人事蹉跎，落叶惊寒，岁月将晏，天天说自治，天天没办法，政府彷徨，不知所措，群众悠忽，阒然无声。
驱张而不能建设自治，驱张只算白驱了！
我们既然有点意见，总应该提出来，给大家研究。
但这不过是一个「召集宪法会议」的建议，至于以后实行召集，召集了实行制宪，制宪完了实行建设，问题均极重大，非有多数热心的人，竭力去做实际的运动，决不能完美实现的。

我们觉得现在的湖南人，大家应该随「驱张运动」之后，发起一个极广大极普遍的「湖南自治运动」。
湖南人素来有点勇气，驱张驱傅驱汤，就是最近的证据。
湖南人应该移其消极的破坏的精神，来集注于积极的建设上面。
我们又觉得湖南这一回主张自治，应该要主张「全自治」，而不要主张「半自治」，绝不要顾及什么中央，和什么各省。
湖南人只知道地球之上有湖南，湖南之内要自治，绝不要瞻前顾后，自馁其气，弃「全自治」而主张那不痛不痒的「半自治」。

有敢妨害湖南人的自治者，湖南人为自由而战，所不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