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社以运销中外各种有价值之书报杂志为主旨。书报杂志发售，务期便宜迅速，庶使各种有价值之新出版物广布各省，人人有阅读之机会。关于在外埠出版之书籍，本社与各书店及各丛书社订定专约，每出一种，即尽速寄湘，以资快览。关于各有价值之日报，本社视阅者较多，即与订约，代办分馆。关于各有价值之杂志，本社与各杂志社订约，代办分发行所。

　　（二）本社资本金额无限。先由发起人认定开办费，从小规模起，以次扩大，以后本社全部财产为各投资人所公有。无论何人，与本社旨趣相合，自一元以上均可随时投入，但各人投入之资本，均须自认为全社公产，投入后不复再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无论何时不能取出，亦永远不要利息。

　　（三）本社由投资人组织议事会，推举经理一人，付与全权，经营本社一切业务。为经营业务起见，经理得雇请必要之助理人。经理及助理人应支取相当之生活费及办事费，其数由议事会决定。

　　（四）经理每日每月均须分别清结账目一次，每半年总清结一次，报告于议事会，议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三月·九月），审查由经理所报告之营业状况，并商榷进行。

　　（五）本社设总社于省城，设分社于各县，分社俟经费充足时举办。

　　（六）本社在社内设立书报阅览所，陈列书报，供众阅览。此项阅览所，俟经费充足，更须分设。

　　（七）本社营业公开，每月将营业情形宣告一次，平时有欲知悉本社情形者，可随时来社或投函询问，当详举奉告。

　　（八）本社议事会细则及营业细则另行规定。



　　○《湖南历史资料》（季刊）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湖南人民出版社    一九五九·九·二八

　　☆《五四时期的社团》    三联书店    一九七九·四

　　△ 湖南《大公报》  一九二〇·八·二五





注释：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有逗号，据《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新民学会资料》（人民出版社，一九八〇年）删除。——整理者注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为逗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为句号。——整理者注


 《毛泽东集》原文此处为逗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为句号。——整理者注


 《毛泽东集》原文“三月”与“九月”间为顿号，据《新民学会资料》改。——整理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