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1]

（1920年6月14日）

自张敬尧到湘，极铲括〈刮〉淫杀之能事，湘民冤痛惨怛，无可告语。此次驱张运动，竭各方之力，尽多日之功，得南北主张正义人道者之同情，至于今日，始有将就驱除之望。然吾人尚未可遽作乐观也。何则？一张敬尧去，百张敬尧方环伺欲来。至其时，无

[1]本文未署作者姓名。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以湖南改造促成会名义答曾毅的信中，曾说到“湘事改造，具见所刊宣言及改造条件之中”。同月30日，易礼容在给毛泽东、彭璜的信中也说道：“今天在报上看见你们答曾毅的信。……早几天读你们所发表的改造促成会宣言。”据此可知《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是由毛泽东、彭璜等人共同拟定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有一个成稿过程。1920年3月26日，曾以《上海湖南改造促成会通启》（附有《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的形式发出征求意见。“通启”的内容同后来发表的“宣言”的精神是一致的，有几段话也是一样的。“通启”说，上述内容“倘荷赞同，希赐斟酌修正，迅予函复”。“俟各处复齐即行联衔拍电作一种有力的共同表示”。1920年4月1日，在“通启”稿的基础上，写成《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并附“条件商榷”，当即排印发给湖南有关方面人士。黎锦熙当时曾得到这个“宣言”稿。1920年6月14日，《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连同附件在上海《申报》公开发表。次日，上海《民国日报》也予刊载，两报所载文字略有出入。公开发表的“宣言”稿和4月1日的文稿相同。因此，“宣言”的成稿时间是1920年4月1日。“宣言”所附《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同毛泽东1920年3月12日《致黎锦熙信》所附“条件商榷”内容大体相同，仅有几处作了一些文字改动。

论吾人方不胜其驱除之苦，而“朝三暮四”“虎头蛇尾”“换汤不换药”，亦何如是之智短耶！湖南自人〈入〉民国，三被兵灾[1]，遭难最多，牺牲特大，推原事始，无非“督军”恶制，为之祸根，督军一日不除，湖南乱象一日不止。无论当局者属南属北，抑其人为恶为良，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湘局之无望治安，早已成不移之铁案。夫以如此绝大牺牲，尚不足稍引起其自身觉悟，则湘人脑筋，直成死寂。以如此暮气，欲适其生存于此新潮澎湃之世，戛乎其难！抑又观之现今国内问题，为种种特殊势力所牵掣，有不能速为全盘解决之势。求之实际可循途径，还在有一个地方之群众为之先倡。同人之愚，以为欲建设一理想的湖南，唯有从“根本改造”下手，而先提出一最低限度且应乎时势要求之条件，合省内外湘人之公意，铲除一切私见私利。持此宗旨，为一种合理的继续的群众运动，不达不止。论者谓湖南为东方之瑞士。吾人果能以瑞士为吾侪“理想湖南”之影相，从今日起，三千万人涤虑洗心，向前奋进，未始无实现之一日。时势明告吾侪，荒野之西伯利亚，已起风潮；已〈已〉亡之朝鲜，亦求自决[2]，大势所趋，莫之能遏。返观大湖以南，苍梧以北[3]，三湘七泽，风土雄厚，正吾人自治自决之舞台，亦举世括〈刮〉目相看之骄子，譬之青春年少，身手不差，要在其

[1] 1913年至1920年间，湖南先后被北洋军阀汤芗铭、傅良佐、张敬尧统治，由此而造成南北军阀在湖南长期进行战争，给湖南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2] 1910年被日本帝国主义吞并的朝鲜，开展了为争取祖国独立的人民抗日斗争。

[3] 苍梧，指苍梧山，又名九嶷山，在今湖南省宁远县境内。相传舜葬于此地。

好自为之耳。吾人对于湘事，以“去张”为第一步，以“张去如此〈何〉建设”为第二步。今特将军务、财政、教育、自治、人民自由权利、交通各大端，列成条件，征求各地湘人公意。此种条件之精神，以“推倒武力”及“实行民治”为两大纲领。以废督、裁兵，达到“推倒武力”之目的；以银行民办、教育独立、自治建设及保障人民权利、便利交通，达到“实行民治”之目的。吾人宜不顾一切阻碍，持其所信，向前奋斗。盖历史上世界各国民权、人权之取得，未有不从积极之奋斗与运动而来者也。同人更有进者，湖南为全国之一部，湖南之改造即全国改造之一部，直接间接影响实多。加之援助，与以同情，掬成美之心，作桴鼓之应，此又同人等所热望于全国人士者也。敝会为同志所组合，专以促成湖南改造为宗旨。促成之办法，在于发表意见，从众人之后，加以提倡。至于实际政治的活动，希望有一班明达之人，努力为之，同人不愿加入。今当发起之始，特此宣言。会设上海民厚南里二十九号。

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

一、军政：

（一）废督军。

（二）军队以一师为最高额，分驻岳阳、常德、衡阳、宝庆、洪江。省城治安，以隶属省长之警察维持之，绝对不驻兵。各县治安，以隶属县知事之警察维持之，废除警备队及镇守使名目。

（三）军费支出总额，至多不得超过省收入总额十二分之一。

二、财政：

（一）湖南银行民办。银行发行纸币之准备金，由省议会监督存

储，准备金额与纸币发行额之比例，由省议会议定。省议会有随时至银行查账之权。

（二）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减轻盐税，废除三年来新加各苛税。

（三）民办湖南第一纺纱厂。

三、教育：

（一）教育经费独立，其数定为一百万元，以后应时增加。教育经费之来源应确定。教育经费保管权，属之由省立各学校组织而成之“教育经费保管处”。

（二）采普及义务教育方针，至迟于十五年内，完成七十五县之义务教育。

四、自治：

（一）筹备建设各县最小区域之真正人民自治机关。

（二）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工会。

（三）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农会。

五、交通：

（一）在最短期内，促进修竣粤汉铁路之湖南线。

（二）建筑全省各重要市镇与乡村间之汽车路。

六、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

提出者 湖南改造促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