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殷柏[1]先生，在前天报上发表他的议论，批评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说我徒然归咎环境，放松赵女士的本身，这个不是。他说：“赵女士的行为，是软弱的消极的行为。这种行为，万万不可提倡。”殷柏先生这样积极的议论，奋厉的主张，我本十分赞成。我对于赵女士自杀问题，本拟分作数个小节来批评他。我所拟定的数个小节中，有一个就是“非自杀”。殷柏先生的主张和我的主张，还算是一致不悖。

　　不过我到底不能放松“社会”。赵女士的自杀举动，任说是如何软弱，总不能说他是“无故而死”。他死的“故”，又总不能不说有多少是在他本身以外的“社会”。社会里面既含有可使赵女士死的“故”，这社会便是一种极危险的东西。他可以使赵女士死，他又可以使钱女士、孙女士、李女士死；他可以使“女”死，他又可以使“男”死。我们现在未死的人，还有这么样多，我们就不能不预防这危险东西遇着机会随时给我们以致命伤。我们就不能不大声疾呼，警觉我们未死的同类，就不能不高呼“社会万恶”！

　　我说逼赵女士致死的有三方面：一是母家，一是夫家，一是社会。究竟母家、夫家都含在社会里面。母家、夫家，都是社会的一个分子。我们要晓得母家、夫家是有罪恶，但是他罪恶的来源仍在社会。他们的罪恶，固然他们自己也可制造，但大部分仍是社会给与他们的。并且社会如好，他们要制造罪恶也没有机会。譬如赵家听见了吴家的姑恶，做媒的佘四婆婆，偏要说这不确。设在西洋社会，必无如此勉强牵合的媒人制度和欺人诳语。又如赵女士不肯上轿，他的父亲竟掌他一个嘴巴。假在西洋社会，便可在法庭提出诉讼，或竟采用自卫的抵抗方法。又如赵女士欲吴家改期，吴家的兄嫂竟有权可以“固拒不许”，这边亦竟不能不承认他的“不许”，强迫嫁去。这都是我们中国万恶社会里特别发生的把戏。

　　殷柏先生以为赵女士何不逃亡，并说这事可以办到。我说是的，今且举出几个疑问，然后再申我的说话。

　　（一）长沙城里有四十几副洋货担，我所住的韶山乡里不出三十里路，亦有七八副杂货担，这是什么原故？

　　（二）长沙城里的大小便所，为何只有男的，没有女的？

　　（三）理发店为何不见有女子进去？

　　（四）旅馆里面为何不见有单独居住的女人？

　　（五）茶馆里为何不见有女人进去喝茶？

　　（六）太和丰一类的绸缎铺，余太华一类的洋货铺，客人跑进去，铺里讲生意的，为何不见有女子，只见有男子？

　　（七）满城的车夫，为何没有一个女子，尽数是男子？

　　（八）南门外第一师范，为何不见有女学生？古稻田第一师范，为何不见有男学生？

　　有人答得出这些问题，便可晓得赵女士何以不能逃亡了。这些问题并不难答，只有一个总答，就是“男女极端的隔绝”，就是社会上不容有女子位置。在这“男女极端隔绝”，不容有女子位置的社会里面，赵女士纵要逃亡，他逃亡向何处去？

　　若说世界上逃亡的例子尽有，我也答说是的。再举出一个例：“我们韶山乡里，有一个姓茅[2]年十八岁聪明而且美貌的女子，嫁到一个姓钟极蠢极丑的丈夫。这女子极不愿意，最后抛掉他的丈夫，恋爱邻居一个姓李的儿子。今年八月，逃出他的家庭，实行自由恋爱去了。”

　　你必以为这是很好的。但是，

　　“不到两日，被旁人围着，报信他家，他家便派人将他捉住。”

　　仅仅捉住，尚没有什么要紧。

　　“捉到家里，赏他一场极大的毒打，锁入重房，仍旧对着他的蠢夫，完成那‘极正当’的夫妇关系。”

　　这还不算什么。

　　“张三说，这东西打得好，他走脚，他不要脸。”

　　“张四也说，这不打还待何时！人家出了这种女子，真是丑死了一族人。”

　　这位茅女士算是实行积极主义，不畏险阻艰难，拼命与恶魔奋斗了。但是，他得到了什么结果呢？我只看见他得到三件东西：一件是“捉”，一件是“打”，一件是“骂”。

　　由此看来，赵女士怎样能不自杀呢？呜呼，赵女士！呜呼，社会万恶！

　　此稿写完，见汝霖君评论[3]，亦侧重社会一面，与予意合。但在赵女士方面，是否尚有他种方法足以完成其自由意志，及各种方法价值的比较如何，俟下回再论之。再有能以赵女士的“名”，及“毕业何校”、“天足小足”等项见告者，无任欢迎。

　　根据１９１９年１１月２１日湖南《大公报》刊印。署名泽东。

　　注释

　　[1]殷柏，即彭璜（１８９６—１９２１），字荫柏，也作阴柏，湖南湘乡人。新民学会会员。１９１９年６月任湖南学生联合会会长。１９２０年８月，与毛泽东等在长沙创办文化书社，并参加组织俄罗斯研究会。１９１９年１１月１９日在湖南《大公报》发表《我〈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的批评》一文，认为赵女士的自杀是消极的行为，不可提倡，而应提倡积极奋斗，甚至离家出走。　赵女士，见本书第４１４页注[1]。

　　[2]韶山无茅姓，只有毛姓。

　　[3]汝霖，疑为萧汝霖（１８９０—１９２６），湖南桃源人。辛亥革命后为长沙《军国民日报》总主笔，谭延闿二次督湘时任督军署副官长。汝霖于１９１９年１１月１９日在湖南《大公报》发表《我对于赵女士自杀案的主张》一文，认为赵的自杀是社会造成的。赵的父母和媒婆“都要受刑事的制裁”。